《广东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修订施行
学校应建立心理健康筛查和早期干预机制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是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底线要求。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数量有所上升,且呈现低龄化趋势,家庭监护缺位问题依然比较突出,网络对未成年人的影响巨大,未成年人保护社会治理存在薄弱环节。
为有效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经过深入调研和反复论证,新修订的《广东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广东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已于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
据介绍,此次修订严格遵循上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立法精神与要求,同时紧密结合广东实际,积极回应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新问题、新挑战,着力疏通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工作堵点、卡点,激发社会多元主体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治理的参与活力,构建系统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新格局。
完善社会预防支持体系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此次修订的《条例》专门增加“预防支持体系”一章,着力于推动构建多元社会治理主体共同参与的支持体系,推动提升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支持与保障。
在加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社会支持体系建设方面,《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检察院、法院应当加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支持体系建设,培育、引导和规范有关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参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同时规定,共青团、妇联等有关社会组织加强预防支持体系建设,明确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专业服务机构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宣传教育、家庭教育指导、心理辅导和司法社会服务等工作。
为预防未成年人实施信息网络犯罪,避免其成为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工具人”,《条例》规定,网信、新闻出版、教育、公安、人社、文旅、卫健、市监、广电、通信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做好预防未成年人网络犯罪相关工作,宣传普及预防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等方面的知识,依法查处涉未成年人网络违法犯罪行为。
此外,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街道、集市、机场、码头、车站等公共场所提供救助保护机构的地点、电话,以及12355青少年综合服务平台电话、未成年人维权服务电话、报警电话等信息。
12355青少年综合服务平台专门设立学生欺凌求助专线,围绕线索转介、心理疏导等内容,提供便捷且专业的服务;发现未成年人实施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的,应当及时转介有关部门进行干预;可能存在犯罪行为或者未成年人遭受不法侵害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系统推动预防教育工作
找准未成年人犯罪的行为原因与形成机制,明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教育的重点导向,是提高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教育质效的关键。
为防止未成年人在网络中接触有害信息,《条例》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学校应当加强未成年人网络素养和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教育,指导未成年人正确使用网络,拒绝不良网络产品和服务。并规定网信部门应当指导推动网站平台加强未成年人模式建设,提供有效识别违法信息、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以及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等功能。
为防止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或者进行其他涉及毒品的违法犯罪活动,《条例》新增未成年人毒品教育相关规定,要求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学校对未成年人进行毒品危害教育,并要求公安机关会同教育行政、司法行政、卫生健康、财政等部门建立学校、社区和家庭禁毒教育衔接机制,指导开展针对未成年人的禁毒知识宣传和毒品犯罪预防教育,提高未成年人自觉抵制毒品的意识和能力。
针对未成年人心理问题低龄化现象,《条例》规定,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管理制度,建立心理健康筛查和早期干预机制,及时预防、发现和解决学生心理、行为异常问题;规定学校和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进行青春期教育和生命教育。
此外,《条例》重点关注留守未成年人和异地上学的重点未成年人群体的犯罪预防教育,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离开未成年人外出务工的,或者未成年人离开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到异地上学、生活、工作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与未成年人至少每周联系和交流一次,及时了解其生活、学习和心理状况,不得拒绝或者怠于履行监护职责。
坚持分级预防干预矫治
根据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规律,《条例》针对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犯罪行为有针对性地制定相关干预、矫治措施,充分体现分级处置的理念。
《条例》第五章对严重不良行为的界定,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实施严重不良行为的处理,公安机关矫治教育措施等内容作了规定,并针对广东专门教育中存在的问题重点对专门教育重点作出规范。
《条例》规定,省人民政府将专门教育发展和专门学校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统筹专门学校规划布局和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设置专门学校,并要求专门学校实行男女学生分班管理,女生班级应当至少配备一名女性班主任。
根据广东省未成年人矫治教育实践需求,《条例》规定,省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至少确定一所专门学校,按照分校区、分班级等方式设置专门场所实行闭环管理,对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决定应实施专门矫治教育的未成年人进行专门矫治教育,并规定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教育行政、财政等部门应当完善专门矫治教育的学生管理、师资配备、经费保障等制度。
健全再犯预防综合支持体系
针对罪错未成年人应当适用教育和保护相结合的理念,《条例》规定,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特点和犯罪的情况,有针对性地进行法治教育;拘留所、看守所和未成年犯管教所应当将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分别关押、管理和教育;拘留所、看守所应当对被羁押的未成年人进行法治教育和提供必要的心理辅导;未成年犯管教所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育的特点,开展思想、法律、文化和职业教育,并提供必要的心理辅导和心理矫治;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对接受社区矫正的未成年人实行分类管理、个性化教育,采取与其身心发育相适应的矫治措施。
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保护未成年人的名誉权、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等合法权益是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基本要求。为保护犯罪未成年人的合法权利,《条例》细化了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规定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依法被封存的,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相关记录信息予以保密,不得进行公开引用;相关经办人和查询人应当依法签订保密协议。同时明确未成年人接受专门矫治教育、专门教育的记录,以及被行政处罚、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不起诉的记录也适用相关规定。
《条例》注重推动犯罪未成年人复归社会,其中规定,接受专门教育、专门矫治教育、社区矫正、社会观护,被采取戒毒措施,刑满释放的未成年人,在复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与其他未成年人同等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教育行政、人社部门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加强对刑满释放、结束专门矫治教育或者强制隔离戒毒等未成年人的职业指导和技能培训,帮助、引导其复学、就业。(来源法治日报社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