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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精神卫生条例》对心理健康促进作出三方面规定

发表时间:2024-10-14  浏览次数: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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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2日,记者从贵州省人大常委会召开的《贵州省精神卫生条例》施行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条例》明确心理健康促进,是指制定及实施提高心理健康水平的措施、对公民进行心理卫生知识的普及、心理问题与心理危机的处置等活动。


《条例》对心理健康促进作了哪些规定?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姚智勇从3个方面回答了记者提问。


坚持预防为主。《条例》明确了预防为主的方针,遵循预防、治疗、照护和康复相结合的原则,实行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家庭和单位尽力尽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综合管理制度。针对心理健康促进和精神障碍预防作出了详细规定,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学前教育机构、各级各类学校、特殊教育机构、用人单位等,齐心协力做好心理健康促进工作,以更好地预防精神障碍的发生。


完善心理健康服务体系建设。《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心理健康促进和精神障碍预防能力建设,建立健全心理健康教育、心理咨询、心理治疗、精神科治疗等有效衔接的心理健康促进与服务机制,完善心理健康服务体系,提高公众心理健康水平。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依托城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或者基层综合治理工作平台设置心理咨询室或者社会工作室,开展心理健康知识宣传,提供心理健康服务。


强化保障措施。《条例》第六章对保障措施进行了规定。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精神卫生工作需要,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将精神卫生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公立精神卫生机构精神专科建设、人才培养,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免费服药、医疗救助费用和公立精神卫生机构人员经费补助。各级人民政府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招募志愿者等方式,组织社会力量和具有精神卫生专业知识的人员,为社会公众提供公益性的心理健康指导服务。此外,还规定发展互联网医院、远程医疗、线上便民服务等“互联网+”健康医疗新模式;推动精神卫生数字资源共享,以及新一代信息技术在精神卫生领域的应用,提高精神卫生服务能力和技术水平。(多彩贵州网)

一审:郭秋含

二审:袁小娟 王利环

三审:李 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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